上诉人(原审原告)漯河市门窗厂,住所地:河南省临颖县X街。
法定代表人张某乙,该厂厂长。
委托代理人刘东海,河南千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田润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X区康乐里X号。
法定代表人邵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杜春安,该公司法律顾问。
原审被告河南田润置业有限公司新郑庆都花园分公司(已注销)。
上诉人漯河市门窗厂(以下简称门窗厂)因与被上诉人河南田润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田润置业)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2010)新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门窗厂的委托代理人刘东海,被上诉人田润置业的委托代理人杜春安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2010)新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赵某章
审判员童铸
审判员鲁金焕
二0一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闫琼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