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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漯河市门窗厂(以下简称门窗厂)因与被上诉人河南田润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田润置业)承揽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漯河市门窗厂,住所地:河南省临颖县X街。

法定代表人张某乙,该厂厂长。

委托代理人刘东海,河南千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田润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X区康乐里X号。

法定代表人邵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杜春安,该公司法律顾问。

原审被告河南田润置业有限公司新郑庆都花园分公司(已注销)。

上诉人漯河市门窗厂(以下简称门窗厂)因与被上诉人河南田润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田润置业)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2010)新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门窗厂的委托代理人刘东海,被上诉人田润置业的委托代理人杜春安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2010)新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赵某章

审判员童铸

审判员鲁金焕

二0一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闫琼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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