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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广东健力宝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健力宝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高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健力宝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X区X路。

委托代理人罗某某,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高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委托代理人张海峰,郑州市X区须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孙冰,郑州市X区须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广东健力宝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健力宝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高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2008)二七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健力宝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罗某某,被上诉人高某的委托代理人张海峰、孙冰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2008)二七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谢颂琳

审判员童铸

审判员鲁金焕

二0一一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丁伯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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