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宋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贵州省人,住(略)……现暂住连江县X镇……身份证号码:(略)……
被告林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连江县X镇……身份证号码:(略)……
本院于2011年9月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宋某与被告林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原告诉称,原告从2009年8月份开始跟随被告在工地从事模板工作,一直到2011年6月份与被告进行工资结算,确认被告欠原告工钱6970元,被告因现金不够,当场支付原告4000元,剩余的2970元约定于2011年8月30日支付,被告写下欠条交原告执存。但到了约定时间原告找被告要剩余的2970元工资,被告就翻脸不认账,一直推辞不还。现要求被告林某归还拖欠的工资款人民币2970元。被告林某辩称,被告是有欠原告工钱2970元,但没有按欠条约定时间还款是因为原告也没有按约定继续跟被告在工地做模板,并且原告还欠被告290元摩托车修理费,即使还款也要予以扣除。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林某归还原告宋某工资人民币2680元,款限调解当日支付。
二、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宋某负担。
三、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XX
二0一一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X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