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沈中民三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由XX,男。
委托代理人:严X,女。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XX,男。
委托代理人:李XX,男。
上诉人由X与被上诉人王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于洪区人民法院[2010]于民三初字第X号,向原审法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1年3月2苋硎罄溃ㄒ煞笥猩迸茉懿=蔚笕猩づ⒊鞑笾耄笥猩迸茉壑o、姚军共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由XX以双方已达成案外和解为由于2011年5月12日自愿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由XX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由XX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113元,减半收取556.5元,由上诉人由XX负担。
审判长曹杰
审判员周&x
审判员姚军
二0一一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卢智慧
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