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xx。
被告刘怀x。
原告刘xx诉被告刘怀x离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桂伟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1994年12月1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一女。被告在2002年以后先后与多名女性发生不正当男女关系,2007年因犯强奸罪被大城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原告曾于2006年起诉与被告离婚,但未获准许。综上,原告认为,已与被告夫妻感情破裂,故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抚养子女,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被告辩称,原告所述大部分事实不属实,其与原告夫妻感情很好,故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4年12月1日登记结婚,婚后于1995年农历八月二十五生育一女,取名刘雅x。于2000年农历二月十六生育一子,取名刘雨x。因被告的生活作风方面有问题,原、被告之间为此有一定的矛盾,夫妻感情亦深受其影响,但尚未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以上事实有原、被告结婚证及原、被告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虽有一定的矛盾,但夫妻感情尚未彻底破裂,尚有和好可能,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2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刘xx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李桂伟
二0一一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申星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