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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XX与被告李XX离婚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大城县人民法院

原告刘XX。

被告李XX。

原告刘XX与被告李XX离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保健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3年正月举行结婚仪式后开始同居生活,2006年3月14日原、被告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原、被告生育一子、一女。原、被告双方因性格不投,婚后经常争吵并多次分居,2009年8月被告还曾提出过与原告离婚。另被告还经常抛下孩子回娘家居住,有时长达四五个月之久。总之原、被告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原告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

被告辩称,原、被告夫妻感情很好,故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3年正月举行结婚仪式后开始同居生活,2006年3月14日原、被告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原、被告于X年X月X日生育一子取名刘家X,现随原告生活;原、被后又于X年X月X日生育一女取名刘香X,现随被告生活。2011年农历正月初七原、被告的双方家人因故发生打架事件,同日被告离开原告住所与原告分居至今。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及结婚证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已多年,双方因故分居至今不足一月,虽然原、被告的双方家人在近期发生冲突影响了原、被告夫妻感情,但只要原、被告双方互谅互让、互相尊重尚有和好可能。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刘XX要求与被告李XX离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刘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刘保健

二0一一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申星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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