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沈中民二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沈阳东大房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XX。
上诉人沈阳东大房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东大公司”)与被上诉人赵XX因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X区人民法院[2011]于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1年11月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王银华担任审判长并主审,代理审判员李妍、代理审判员王纪参加评议的合议庭,于2011年12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沈阳东大房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2011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沈阳东大房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沈阳东大房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342.6元,减半收取171.3元,由上诉人沈阳东大房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王银华
代理审判员李妍
代理审判员王纪
二0一一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刘宏晔
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