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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张某乙因与被上诉人韩某及原审被告马某债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乙,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韩某,男。

原审被告马某,男。

上诉人张某乙因与被上诉人韩某及原审被告马某债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2011)新密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张某乙、被上诉人韩某到庭参加了诉讼。原审被告马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2011)新密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王华伟

审判员苟珊

审判员马某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武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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