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乙,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韩某,男。
原审被告马某,男。
上诉人张某乙因与被上诉人韩某及原审被告马某债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2011)新密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张某乙、被上诉人韩某到庭参加了诉讼。原审被告马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2011)新密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王华伟
审判员苟珊
审判员马某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武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