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沈中民三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马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沈阳某有限公司
上诉人马某为与被上诉人沈阳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产品质量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X区人民法院[(2011)沈铁西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1年11月11日受理此案,并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张栋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关长春主审、审判员孙玉明参加评议的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马某于2011年12月5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马某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马某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25元,减半收取12.5元,由上诉人马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张栋
审判员关长春
审判员孙玉明
二O一一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唐娜
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