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沈中民三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葛某,男。
原审第三人:北京X公司。
法定代表人:韩某,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刘某为与被上诉人葛某、原审第三人北京X公司(以下简称中嘉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X区人民法院(2011)沈和民三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刘某于2011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刘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刘某撤回上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刘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曹杰
审判员周&x
审判员姚军
二O一一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卢智慧
本裁定所依据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