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市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X路X号。
负责人刘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郑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湘潭市人,住(略),该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陈坚,湖南海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罗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醴陵市人,住(略)。
委托代理人傅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湘潭市人,住(略)。
委托代理人方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湘潭县人,住(略)。
原审被告黄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湘潭市人,住(略)。
原审被告谭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湘潭县人,住(略)。
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市分公司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湘潭市X区人民法院(2010)雨法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市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郑某某,被上诉人罗某的委托代理人傅某某、方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原审被告黄某、谭某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在审理过程中,对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市分公司提出的鉴定申请并缴纳鉴定费后,未进行鉴定,剥夺了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市分公司的诉讼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南省湘潭市X区人民法院(2010)雨法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南省湘潭市X区法院重审。
(本页无正文)
审判长石钟良
审判员章业尧
审判员尹艳
二O一二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王芳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二)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的,依法改判;
(三)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当事人对重审案件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