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沈中民三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曹XX,女。
委托代理人:张XX,系辽宁名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XX,男。
委托代理人:赵XX,男。
原审被告:刘X,男。
委托代理人:张XX,系辽宁名熙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曹XX,女。
上诉人曹XX与被上诉人张XX、原审被告刘X、原审第三人曹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X区人民法院(2011)大东民三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曹XX于2011年1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曹XX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曹XX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交纳900元,由上诉人曹XX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曹杰
审判员周o
审判员姚军
二O一一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卢智慧
本裁定所依据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