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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沈中民三终字第1328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沈中民三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马X,男.

委托代理人:李某,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马Y,男。

委托代理人:王某。

上诉人马X为与被上诉人马Y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民市人民法院[2011]新民民三初字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马X于2011年11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马X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马X撤回上诉。

第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交纳50元,由上诉人马X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曹杰

审判员周&x

审判员姚军

二O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卢智慧

本裁定所依据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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