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杨某某,女,26岁。
申请执行人杨某某,女,26岁。
被执行人河南省教育厅,住所地郑州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蒋某某,厅长。
本院在执行杨某某与河南省教育厅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中,申请人杨某某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杨某某称,原告诉河南省教育厅不履行法定职责纠纷一案,贵院作出(2009)金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书,判决被执行人在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对申请人的反映作出处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且承担案件受理费。该判决于X年X月X日生效,后申请人要求强制执行。贵院执行局于2010年1月13日向申请人送达了被执行人作出的“关于对杨某某反应2006年‘专升本’推荐有关问题的回复”,现因该回复违背该判决结果及法律精神,特申请要求人民法院严格按照判决内容依法对被执行人继续强制执行。请求事项为一、依法对本案的执行情况组织听证。二、依法撤销该回复、并指令被申请人按照判决内容限期对申请人的反映作出处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且案件受理费由被申请人承担。三、按照《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二、三款之规定,自规定期限期满之日起,依法作出裁定、对被申请人按日处50元至100元的罚款,并向被申请人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人事机关提出司法建议。
本院查明,本院在审理杨某某与河南省教育厅、第三人濮阳职业技术学院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中,于2009年6月5日作出(2009)金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书,判决确认:被告河南省教育厅在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对原告杨某某的反映作出处理并书面告知原告。
另查明,本院在执行杨某某与河南省教育厅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中,河南省教育厅向本院提交2009年8月26日作出的关于对杨某某反映2006年“专升本”推荐有关问题的回复中载明:你所反应的濮阳职业技术学院在2006年专升本考试推荐中有关问题的信件已收悉。收到信件后,我们立即通知濮阳职业技术学院对你所反映的问题进行调查,并将调查结果报我厅。根据《河南省教育厅关于选拔2006年普通高等学校优秀专科毕业生进入本科阶段学习的通知》(教学〔2006〕)X号)精神,我厅只负责审核各学校“专升本”学生的推荐比例和毕业生资格,而具体推荐工作由学校负责。按照金水区法院(2009)金行初字第X号的要求,现将濮阳职业技术学院对你所反映的调查结果函告你。如你对调查结果有异议,可在当地通过司法渠道提起诉讼。另附2006年4月2日濮阳职业技术学院作出的关于2003级英语教育2班推荐专升本情况的调查,载明:接省教育厅学生处电话通知后,我处对外语系专升本推荐情况做了调查,现将调查情况汇报如下:外语系是按照《河南省教育厅关于选拔2006年普通高等学校优秀专科生进入本科阶段学习的通知》的选拔条件进行推荐的。上访人杨某某在外语系2003级英语教育2班就读,该班共有47名学生。按25指标计算,该班可推荐12名学生参加考试,杨某某不在前25之列。另外,外语系其他班级有部分推荐学生放弃考试,因此,外语系决定选拔几名平时表现好,对系、班级贡献大。个人上进心强的学生补充名额,杨某某也未在其中。报名完成后,外语系进行了公示,且名单在公示期间无异议。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法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而申请人所请,不属于法律规定执行异议受理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异议人杨某某的异议申请,本院不予受理。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春尧
审判员张玉玲
审判员赵凯
二O一O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赵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