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沈中民三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白某乙。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丙。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白某丁。
上诉人白某乙与被上诉人张某丙、白某丁土地承包合同纠纷纠纷一案,上诉人白某乙于2011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白某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白某乙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白某乙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周&x
审判员曹杰
代理审判员姚军
二O一一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唐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