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沈民三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高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东北某公司。
上诉人高某诉被上诉人东北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X区人民法院(2010)沈和民三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11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高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高某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高某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周&x
审判员关长春
代理审判员孙玉明
二O一一年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唐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