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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文涛与郭某甲、郭某乙、郭某丁、郭某丙建筑合同工程款纠纷一案再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再审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李文涛,男,汉族,1956年出生。

委托代理人卢某某。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郭某甲,男,汉族,1961年出生。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郭某乙,男,汉族,1930年出生。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郭某丙,男,汉族,1937年出生。

郭某甲、郭某乙、郭某丙共同委托代理人郭某丁。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郭某丁,女,汉族,1951年出生。

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郭某戊,男,汉族,1962年出生。

申请再审人李文涛因与被申请人郭某甲、郭某乙、郭某丁、郭某丙建筑合同工程款纠纷一案,不服新安县人民法院(2008)新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09年8月6日作出(2009)洛民申字第X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再审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新安县人民法院(2008)新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新安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钱利平

审判员刘来修

审判员裴文娟

二○一○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张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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