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再审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李文涛,男,汉族,1956年出生。
委托代理人卢某某。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郭某甲,男,汉族,1961年出生。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郭某乙,男,汉族,1930年出生。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郭某丙,男,汉族,1937年出生。
郭某甲、郭某乙、郭某丙共同委托代理人郭某丁。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郭某丁,女,汉族,1951年出生。
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郭某戊,男,汉族,1962年出生。
申请再审人李文涛因与被申请人郭某甲、郭某乙、郭某丁、郭某丙建筑合同工程款纠纷一案,不服新安县人民法院(2008)新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09年8月6日作出(2009)洛民申字第X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再审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新安县人民法院(2008)新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新安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钱利平
审判员刘来修
审判员裴文娟
二○一○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张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