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安阳市永正钢板仓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烟厂大道中段路西。
法定代表人郑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冯某某,该公司职工。
委托代理人孟庆荣,河南永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双龙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郑某辛店镇X路东侧。
法定代表人赵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邢冠军,新郑某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白中华,新郑某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安阳市永正钢板仓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安阳永正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河南双龙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南双龙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新郑某人民法院(2009)新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安阳永正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冯某某、孟庆荣,被上诉人河南双龙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邢冠军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新郑某人民法院(2009)新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新郑某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王富强
代理审判员秦宇
代理审判员曾小潭
二○一○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王英(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