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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郑州裕中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裕中能源)因与被上诉人河南联基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基商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裕中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密市X村。

法定代表人余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国栋,河南睿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联基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X区X路X号X号楼X单元X号。

法定代表人王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秋丽,河南心连心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郑州裕中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裕中能源)因与被上诉人河南联基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基商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2011)新密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裕中能源的委托代理人刘国栋、联基商贸的委托代理人杨秋丽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2011)新密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李黎

审判员程文

审判员董小斐

二0一一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朱丹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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