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淳化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蒙某,男,X年X月X日生于陕西省淳化县,汉族,农民,家住(略)。2010年1月29日因涉嫌交通肇事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9日被依法逮捕,同年3月19日被淳化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淳化县人民检察院以淳检刑诉字(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蒙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0年4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某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蒙某到庭参加讼诉,现已审理终结。
淳化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11月30日14时40分,被告人蒙某无证驾驶无号牌的“宗申”牌110型摩托车带乘蒙某由南向北行驶,当行驶至(略)庄子村X路口处时与前行骑“红旗”牌自行车左转弯的任某相撞,造成两车受损,蒙某、蒙某受伤、任某受伤后送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经淳化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认定:蒙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任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蒙某无责任。上述犯罪事实清楚,有被告人蒙某供述,证人蒙某及任某杰证言,任某死亡诊断证明,尸体检验报告,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勘查图,事故认定书等证据证实。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指控被告人蒙某犯交通肇事罪,请求依法判处。
庭审中,被告人蒙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当庭出示的证据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09年11月30日14时40分,被告人蒙某无证驾驶无号牌“宗申”牌110型摩托车载乘蒙某从淳化县X街道办完事返回途中,沿马北油路由南向北行驶至(略)庄子村X路口处时与前行骑自行车左转弯的任某相撞,造成两车受损,蒙某、蒙某受伤,任某受伤后送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经淳化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认定:蒙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任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蒙某无责任。
另查明,被告人蒙某已赔偿受害人任某家属经济损失x元(已给付)。
上述犯罪事实,经当庭举证、质证有以下证据可证实: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现场勘查笔录、照片、现场勘查图,淳化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事故认定书,任某死亡证明、尸检报告、死亡注销证明,赔偿协议书及领条,证人蒙某、任某、任某证言及被告人蒙某供述与以上证据相互印证,足以定案。
本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蒙某违反交通法规,无证驾驶无号牌车辆超速行驶,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处罚。鉴于被告人蒙某能积极赔偿受害人的经济损失,同时取得受害人家属的谅解,认罪态度较好,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可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蒙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张艳艳
二0一0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王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