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2011]沈中民一终字第910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沈中民一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

原审被告:王×。

原审被告:何×,。

上诉人张×与被上诉人陈×、原审被告王×、何×因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X区人民法院[2011]沈河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于2011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韩华担任审判长,审判员赵某辉主审,审判员郭某参加评议的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于2011年6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张×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张×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张×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韩华

审判员郭某

审判员赵某辉

二○一一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孟庆峰

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