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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桂某为与被上诉人中交四航局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交一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桂某,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李浩然,河南振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交四航局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X区沙河先烈东路X号。

法定代表人江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某乙,男,汉族。

上诉人桂某为与被上诉人中交四航局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交一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2009)新密民二初字第28-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桂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浩然、被上诉人中交一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某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2009)新密民二初字第28-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审判长李黎

审判员程文

代理审判员王胜利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徐明(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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