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公诉机关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魏某乙,又名魏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程度,河南黑的蒜生物工程有限公司董事长,住(略)。2010年5月19日因本案被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抓获,因涉嫌犯虚假出资罪于2010年5月22日被河南省公安厅刑事拘留,同年6月24日因涉嫌犯虚假出资罪、挪用资金罪被逮捕。现羁押于河南省看守所。
辩护人林某某,河南长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魏某乙犯虚假出资罪、挪用资金罪一案,于二○一一年七月二十七日作出(2011)开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认定魏某乙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原审被告人魏某乙不服,以“未实施挪用资金行为、不构成挪用资金罪”等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1)开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马青峰
审判员冯进
审判员何军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李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