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尹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被告周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案由:离婚纠纷。
2011年11月22日原告尹某就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查明原告与被告2006年相识自由恋爱,2008年5月15日到桂阳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X年X月X日生育男孩周某春,后因双方感情不合,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从2009年开始分居生活。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经协商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原告尹某与被告周某自愿离婚。
二、婚生小孩周某春由被告周某抚养,原告尹某自愿每年向被告周某支付小孩抚养费2600元(至小孩成年止),该款于每年10月1日前付清,由原告尹某汇入农业银行指定账号,账号为(略),小孩成年后随父随母由其自行选择。
三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无共同财产银行存款,亦无共同债权、债务。
四其他双方无异议。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原告尹某自愿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协议内容,且双方已在协议内容上签名确认,本调解协议已发生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代理审判员刘四新
二0一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周某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