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沈中民四初字第X号
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迈某。
委托代理人:郭某乙。
被告:辽宁报业传媒集团。
法定代表人:姜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辽宁报业传媒集团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于2011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辽宁报业传媒集团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王晓航
审判员吴松
代理审判员王世辉
二O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虞鑫
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规定:
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