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2011]沈中民四初字第337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沈中民四初字第X号

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迈某。

委托代理人:郭某乙。

被告:辽宁报业传媒集团。

法定代表人:姜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辽宁报业传媒集团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于2011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辽宁报业传媒集团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王晓航

审判员吴松

代理审判员王世辉

二O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虞鑫

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规定:

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