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沈中民四初字第X号
原告:陈某。
委托代理人:许某某,沈阳科苑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被告:王某乙。
委托代理人:张凤琴,辽宁金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毛牧然,辽宁金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陈某与被告王某乙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月1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民事审判第四庭审判员王某乙航担任审判长并主审,审判员常振明、代理审判员吴松参加评议的合议庭。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1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王某乙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某告陈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3650元,由原告陈某承担。
审判长王某乙航
审判员常振明
代理审判员吴松
二O一一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虞鑫
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