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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沈中民四初字第172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沈中民四初字第X号

原告:杨某。

被告:王某乙。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诉被告王某乙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于2011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王某乙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51元,减半收取525.5元,由原告杨某承担。

审判长史致鹤

审判员徐扬

代理审判员高悦

二0一一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虞鑫

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规定:

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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