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沈中民四初字第X号
原告:李某。
被告:孙某。
被告:宏运地产沈阳有限公司。
原告李某诉被告孙某、宏运地产沈阳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6月2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在本案审理期间,被告孙某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宣告原告持有的ZL(略).X号发明专利权无效的请求,该委员会已正式受理。本院于2011年9月13日依法裁定中止本案审理。中止审理期间,原告李某于2011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000元全部退回原告李某。
审判长史致鹤
审判员吴松
代理审判员高悦
二O一一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虞鑫
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规定:
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