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XX银某,住所地西安市X路。
负责人冯XX。
被执行人贺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X区。
被执行人穆XX,女,X年X月X日出生,住址同上。
被执行人XX公某,住所地西安市X区X路。
法定代表人卢XX。
申请执行人XX银某与被执行人贺XX、穆XX、XX公某借款纠纷一案,西安市X区公某处于2011年5月3日作出的(2011)西新证执字第X号执行证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XX银某于2011年9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x元。同日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院已经执行回全部案款x元并发还申请人的,申请人XX银某于2011年11月1日出具收条并确认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西安市X区公某处(2011)西新证执字第X号执行证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臧振华
审判员李坤
代理审判员高红
二O一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刘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