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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XX公某与X公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XX公某,住所地西安市X路三原段。

法定代表人屈XX,该公某经理。

被执行人X公某,住所地西安市X区。

法定代表人吴XX,该公某经理。

申请执行人XX公某与X公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西安市X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5月18日作出(2011)莲民三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7月26日作出(2011)西民四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维持原判,执行标的为x元。申请人XX公某于2011年9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同日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院已经执行回全部案款x元并发还申请人,申请执行人XX公某于2011年11月1日出具收条并确认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西安市X区人民法院(2011)莲民三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臧振华

审判员李坤

代理审判员高红

二O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刘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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