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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东盟营造工程有限公司诉被上诉人张某甲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东盟营造工程有限公司,机构代码:(略)-0。

法定代表人陈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男,该公司行政主管。

委托代理人杨克利,陕西博纳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张某乙,女,汉族,系上诉人张某甲之女。

案由:人身损害赔偿

上诉人东盟营造工程有限公司不服紫阳县人民法院(2010)紫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按无过错不承担赔偿责任法定原则,撤销原判,驳回张某甲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09年12月3日9时,张某甲行走在东盟营造工程有限公司所建高速公路涵洞上方边缘时,不慎摔倒涵洞下,致张某甲12椎体爆炸性骨折伴不全瘫,胸11椎体骨折。经鉴定机构评定达2级伤残,需2级依赖护理。张某甲为此起诉要求东盟营造工程有限公司赔偿。原判决认为东盟营造工程有限公司无明显过错,属张某甲自己行走不慎过失造成,判由东盟营造工程有限公司给张某甲经济补偿5万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东盟营造工程有限公司自愿补偿张某甲x元。

二、一审案件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300元,准予张某甲免交。二审案件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300元,有东盟营造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邵军

审判员杨春英

审判员李某四

二0一一年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王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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