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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倪XX与被执行人宋XX抚养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倪X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无业,住西安市X区。

被执行人宋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X区。

申请执行人倪XX与被执行人宋XX抚养纠纷一案,西安市X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3月17日作出(2011)莲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执行标的为每月抚养费300元。申请人倪XX于2011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同日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院已经执行回从2011年4月至10月份的抚养费2100元并发还申请人,申请执行人倪XX于2011年11月17日出具收条并确认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西安市X区人民法院(2011)莲执字第x号案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臧振华

审判员李坤

代理审判员高红

二O一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刘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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