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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XX公某与被执行人X公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XX公某,住所地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李XX,该公某总经理。

被执行人X公某,住所地咸阳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徐XX,该公某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XX公某与被执行人X公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西安市X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月18日作出(2011)莲民三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XX公某于2011年3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9655.61元,同日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院已经执行回全部案款9655.61元,申请人XX公某于2011年4月25日出具收条并申请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西安市X区人民法院(2011)莲民三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臧振华

审判员李坤

代理审判员高红

二O一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刘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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