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XX公某,住所地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李XX,该公某总经理。
被执行人X公某,住所地咸阳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徐XX,该公某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XX公某与被执行人X公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西安市X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月18日作出(2011)莲民三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XX公某于2011年3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9655.61元,同日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院已经执行回全部案款9655.61元,申请人XX公某于2011年4月25日出具收条并申请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西安市X区人民法院(2011)莲民三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臧振华
审判员李坤
代理审判员高红
二O一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刘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