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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XX公某与被执行人XX厂联营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XX公某,住所地北京市X区西直门外。

法定代表人李XX,该公某经理。

被执行人XX厂,住所地西安市X街。

法定代表人刘XX,该厂厂长。

申请执行人XX公某与被执行人XX厂联营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9月22日作出(2009)西民再终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执行标的为x元。申请人XX公某于2011年3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同日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XX厂已经履行全部还款x元,申请执行人XX公某于2011年11月10日出具收条并书面申请撤销本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西民再终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臧振华

审判员李坤

代理审判员高红

二O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刘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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