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某,女,汉族。
被告胡某某,男,汉族。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胡某某离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原告张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胡某某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我与被告胡某某于1985年初经人介绍认识,1985年7月31日登记结婚。婚后被告好赌成性,极度自私。X年X月X日生一男孩,取名胡某,孩子出生29天至今,被告未尽到做父亲的义务和责任。尤其被告在知道我有病后竟然选择一走了之。如今我与被告分居多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婚姻关系早已名存实亡。
被告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1985年初经人介绍认识,1985年7月31日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一男孩,取名胡某。2007年4月在原告患病住院期间,被告选择外出打工,至今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结婚20多年,但未建立起牢固夫妻感情。现在原、被告已分居三年以上,互不履行夫妻义务,可以认定双方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故原告请求离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准予原告张某某与被告胡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280元,由原、被告各承担一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许凤
审判员胡某辉
审判员余静
二○一○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涂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