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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沈民(1)终字第1015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1]沈民(1)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溪市分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XX,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XX,女。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XX,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XX,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XX,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XX,男。

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溪市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XX、张XX、张XX、李XX、李XX、李XX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X区人民法院(2009)苏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1年6月2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王某丽担任审判长(主审)与审判员杨小薇,审判员王某参加评议的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7年10月28日19时许,张XX驾驶辽宁05/x农用三轮车,沿沈丹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姚千户屯镇时,将骑自行车行车人张XX撞倒造成张XX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张XX逃逸。此事故经沈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东陵大队认定张XX无驾驶证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未立即停车、未保护现场、未抢救伤者,驾车逃逸的行为应该负此事故全部责任,张XX无责任。公安机关对张XX已作为刑事案件立案,但张XX尚未抓捕归案。肇事车辆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溪市分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其中死亡伤残赔偿限额x元,医疗费赔偿限额8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此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张XX、张XX、张XX、张XX与死者张XX系兄弟姐妹关系,其母亲王XX于2010年11月10日死亡,张XX于2011年2月12日死亡,李XX系张XX之夫,李XX、李XX系张XX之子。

原审法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侵害公民身体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死者生前抚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张XX无驾驶证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为立即停车、未保护现场、未抢救伤者,驾车逃逸,负此事故全部责任,其应对张XX、张XX、张XX、李XX、李XX、李XX的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张XX、张XX、张XX、李XX、李XX、李XX因此事故受到的损失由丧葬费x元,死亡赔偿金x元,合计x元。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鉴于肇事车辆在本溪分公司投保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x元,故对张XX、张XX、张XX、李XX、李XX、李XX的损失,应首先由本溪分公司在赔偿限额内进行赔偿。对不足部分,再由责任人进行赔偿。因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张XX、张XX、张XX、李XX、李XX、李XX撤销了对张XX、李某、赵艳萍的诉讼,故本案对张XX、李某、赵艳萍的赔偿责任不再进行审理,张XX、张XX、张XX、李XX、李XX、李XX亦可对张XX、李某、赵艳萍另行提起诉讼。

原审判决: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溪市分公司赔偿原告张XX、张XX、张XX、李XX、李XX、李XX死亡赔偿金人民币x元。此款项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七日内给付,如未按时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50元,由张XX、张XX、张XX、李XX、李XX、李XX负担。

宣判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溪市分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沈阳市X区人民法院(2009)苏民初字X号民事判决书,并依法改判不承担赔偿责任。

被上诉人张XX、张XX、张XX、李XX、李XX、李XX答辩称:肇事司机逃逸,目前找不到。要求保险公司赔偿。

本院认为:本案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张XX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受害方张XX无责任。对于受害方因本次事故所受的损失,张XX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因肇事车辆已在保险公司投保了强制险,根据规定,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依据该条法律规定,保险公司可以直接向责任保险的第三者进行赔偿,责任保险的第三者也可以直接向保险公司求偿,这种第三者的直接请求权和保险公司的赔偿义务是一种法定的权利和义务,双方均应严格遵守。对保险公司来说此次事故中的受害方即是该责任保险的第三者,依照法律规定保险公司应当在保险限额范围内依据保险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进行赔付,故原审法院判决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一款(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250元,由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溪市分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王某丽

审判员杨小薇

审判员王某

二○一一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于嫒雪

本案判决所依据的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一)项规定: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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