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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赵XX与被执行人李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赵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X区X巷。

被执行人李XX,男,X年X月X日出生,回族,住西安市X区。

申请执行人赵XX与被执行人李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西安市X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7日作出(2010)莲民三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赵XX于2011年1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x元,同日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申请人赵XX已与被执行人李XX、李全吉就本院(2010)莲民三初字第X号、第X号民事判决书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共计支付x元即两案执行完毕,现被执行人已经履行还款x元,申请人赵XX于2011年5月13日出具收条并申请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西安市X区人民法院(2010)莲民三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臧振华

审判员李坤

代理审判员高红

二O一一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刘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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