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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王XX与被执行人西安周XX现代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王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X区。

被执行人西安XX现代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X区号。

法定代表人代XX,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王XX与被执行人西安周XX现代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一案,西安市X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26日作出(2010)莲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XX于2011年6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3576元。本院于2011年6月22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2011年7月6日,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西安XX现代实业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3626元。2011年8月1日,本院扣除执行费50元后将3576元发还给了申请执行人王XX,王XX向本院出具了收条,并申请终结执行本案。本案已执行3576元。未执行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西安市X区人民法院(2010)莲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李坤

审判员臧振华

代理审判员高红

二O一一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刘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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