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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A公司因与被上诉人B公司、C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A公司。

法定代表人伍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某乙,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胡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B公司。

法定代表人叶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冯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C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乙Ⅰ,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A公司因与被上诉人B公司、C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2011)仙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于2011年11月1日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1年11月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11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A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某乙、胡某,被上诉人B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冯某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C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2011)仙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肖淑云

审判员苏哲

代理审判员印坤

二O一一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刘汝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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