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新密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乔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新密市人民检察院以新密检公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乔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0年9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经本院审查不适用简易程序,于2010年9月18日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密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新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乔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0年5月31日9时10分左右,被告人乔某某无证驾驶无号牌铲车,由南向北倒行至新密市X镇密丰纸业公司西围墙外路段时,将由南向北行走的被害人翟某甲轧死,造成死亡一人的交通事故,后逃逸。被告人乔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案发后,民事部分已赔偿完毕。2010年6月24日,被告人乔某某到交警大队接受处理。
上述事实,被告人乔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翟某甲、翟某乙证言、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报告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赔偿调解书、赔偿凭证、证明、到案经过、破案报告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乔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当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法定量刑幅度内予以处罚。新密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乔某某犯有交通肇事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案发后双方民事部分自愿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并已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x元,具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乔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长李向阳
审判员乔某忠
人民陪审员梁书灿
二О一О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卢晓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