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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冯XX与被执行人杨XX股权转让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冯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X区。

委托代理人金X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X区。

被执行人杨X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X区。

申请执行人冯XX与被执行人杨XX股权转让一案,西安市X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4日作出(2009)莲民三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1年4月7日,申请执行人冯XX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杨XX办理其名下的陕西XX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25%股权(折算资本x元)转让给冯XX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本院于2010年4月7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2011年5月10日,本院扣划被执行人杨XX银行存款4780元。2011年5月12日,本院扣划被执行人杨XX银行存款3500元。2011年4月28日,本院向陕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出(2011)莲执字第X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及执行裁定书,要求将杨XX持有的陕西XX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25%股权(折算资本x元)转让给冯XX。2011年6月21日,本院将1898元发还给了被执行人杨XX。2011年6月21日,本院扣除执行费2582元后将3800元发还给了申请执行人冯XX,冯XX的委托代理人金XX向本院出具了收条,并申请终结执行西安市X区人民法院(2009)莲民三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本案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西安市X区人民法院(2009)莲民三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坤

审判员臧振华

代理审判员高红

二O一一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刘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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