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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抚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漯河市X村X号。

法定代理人:×××,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漯河市X村X号。

委托代理人:刘珂,河南开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漯河市X区X路X号院X号。

委托代理人:王某英,河南强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抚养纠纷一案,不服源汇区人民法院(2011)源民三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法定代理人的委托代理人刘珂,被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王某英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审理查明,原告×××的父亲×××、母亲×××于2010年2月25日因感情破裂,经法院判决离婚,原告×××随母亲生活,其父×××每月支付抚养费300元,因其父母在执行法院生效判决过程中均未自觉履行义务,发生争议而执行未果。原告以原判决被告支付的抚养费已不能满足其生活教某所需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增加至生活费1000元,并一次性付清。

另查明,2009年河南省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9566.99/年。

原审法院认为,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某的义务,离婚后一方抚养教某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一部或全部。子女生活费和教某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部分。因被告×××无固定收入,应参照2009年河南省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标准酌定每月支付400元较适当。原告要求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并一次支付的理由不能成立,该诉请法院不予支持。原告正值早期启蒙教某阶段,应根据其父母的收入情况,家庭经济收入承受能力选择适当的受教某生活场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判决:一、被告夏晓伟于本判决生效后的当月起,每月支付原告蔡博宇抚养费400元。二、驳某、被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诉讼费100元,由被告夏晓伟负担。

一审宣判后,×××不服原判,向本院提起上诉称:1、原审以2009年河南省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标准判决酌定每月支付400元抚养费是错误的,若以河南省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标准酌定的话,应以2010年x.49元的标准为依据。上诉人认为应以2010年河南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x元为支付抚养费的参考依据。2、上诉人每年的教某需4000元,加上穿衣、吃饭,每月支出较多,每月400元不能满足上诉人的实际需要,应当改判被上诉人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一次性支付完毕。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

被上诉人×××答辩称: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支付抚养费按每月1000元的标准,一次性支付到18岁,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法院判决结果合情合理,请求:驳某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二审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归纳本案争议的焦点为:被上诉人×××每月支付上诉人蔡博宇抚养费400元是否得当;一次性支付抚养费是否有依据。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某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第三十七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某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第二十一条规定:“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某、医疗费等费用,故未成年子女成长所必须的费用都属抚养费的内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规定:子女抚养费的数额,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第18条规定:子女要求增加抚养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1)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与×××离婚后,×××与其母亲生活,×××所支付的300元不能满足×××的生活、教某的需要,而夏晓伟无固定收入,原审判决时尚未公布2010年河南省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标准,原审参照2009年河南省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标准酌定每月支付400元抚养费并无不当。但随着社会物质生活水平的提高,教某成本的增加,×××的生活费用会有所增加,若一次性支付抚养费,一方面要考虑×××的负担能力,一方面会导致×××不能有效地行使增加抚养费的诉讼权利。故一次性支付抚养费缺乏事实依据。

综上,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实体处理正确,本院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某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王某明

审判员孙艳芬

审判员缑兵伟

二0一一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梁晨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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