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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张某、方xx、张xx、方某、雷某、张yy犯非法经营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公诉机关汉阴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于(略),初中文化,农民,住(略)。1998年11月16日因犯绑架罪被原安康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2007年5月23日因敲诈勒索,被安康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2010年10月27日因涉嫌非法经营犯罪被汉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汉阴县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xx,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于安康市汉阴县,初中文化,系汉阴县计量器厂下岗工人,住汉阴县X镇计量器厂家属楼。2010年10月27日因涉嫌非法经营犯罪被汉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汉阴县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方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于(略),小学文化,农民,住(略)。2010年11月2日被河南省漯河警方某获,同月6日因涉嫌非法经营犯罪被汉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汉阴县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方xx,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于(略),初中文化,农民,住福建省漳州市X村X路X号。2010年11月2日被福建省漳浦警方某获,同月8日因涉嫌非法经营犯罪被汉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石泉县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雷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于(略),初中文化,农民,住(略)。2011年1月13日因涉嫌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被汉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7日被汉阴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张yy,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于(略),不识字,居民,住汉滨区X组X室。2010年10月27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汉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日被依法逮捕,2011年4月20日被汉阴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汉阴县人民法院审理汉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原审被告人张某、方xx、张xx、方某、雷某、张yy犯非法经营罪一案,于2011年9月26日作出(2011)汉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x元;被告人方xx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x元;被告人张xx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x元;被告人方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x元;被告人雷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宣告缓刑三年,并处罚金x元;被告人张yy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二年,并处罚金x元。宣判后,被告人张某、张xx、方某不服,分别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的非法经营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汉阴县人民法院(2011)汉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汉阴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章生学

审判员杨华明

审判员刘世娟

二0一一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冉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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