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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某某犯非法经营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何某某,女,X年X月X日生。因涉嫌非法经营于2010年1日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5日被逮捕。现押于尉氏县看守所。

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以豫汴鼓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某某犯非法经营罪,向本院提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齐莹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何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完毕。

经审理查明:2009年初,被告人何某某在没有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和境外就业中介资格的情况下,为袁××和宋××二人联系办理前往法国非法务工的签证,并收取袁××8.7万元、宋××9万元(其中5000元定金由曹广会收取)的费用,后因二人所持签证系伪造没有出境,何某某先后将收取的费用退还。

上述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在开庭审理中不持异议,且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的袁××、宋××陈述材料、被告人何某某供述、证人证言、鉴定结论在案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在未经批准及登记注册,没有取得境外就业中介行政许可的情况下,非法经营境外就业业务,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何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积极退还所收取的全部费用,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何某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1月13日起至2010年6月12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笫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沈佳丽

审判员肖某新

审判员王振玲

二0一0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胡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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