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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某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山县支行、潘某某、韦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南市立民终字第X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罗某。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山县支行。

一审被告潘某某。

一审被告韦某某。

上诉人罗某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马山县人民法院(2011)马民二初字第52-X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经审查认为,罗某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驳回罗某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上诉人罗某上诉称,一审法院很久以前就为被上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山县支行进行非诉催收欠款,一审法院与被上诉人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应无权管辖本案,一审裁定欠妥。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定,并认定一审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借款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上诉人(一审被告)罗某的住所地在马山县X区X排X-X号,属于一审法院的辖区,一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一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人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正确,依法应予以维持。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张彪

审判员韦某胜

审判员朱小盾

二○一一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孟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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