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河南三星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荆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乔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荥阳市第二人民医院。
法定代表人平某,该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刘某,河南龙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河南三星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荥阳市第二人民医院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5年10月18日,原告与荥阳市X街道办事处签订用地协议书,目前正在办理用地手续。2009年4月27日,被告未经允许,非法进入原告购买土地的院内搭建简易房及堆放大批建筑用具,经原告阻止,被告仍在非法占用,无奈,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从原告购买的土地上搬出其一切物品,对拆除物处地面恢复原状。
被告反诉称:2005年,被告提出用地申请,荥阳市人民政府将被告新建的新区医院通过了选址规划,选址位于康泰东路X路交叉口,占地84亩,后因河南少林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用地与被告用地发生冲突,荥阳市X区建设指挥部按照荥阳市委、市政府有关指示精神和加快东区建设的需要,经过协商,调整了原、被告及河南少林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的用地,把被告的选址调给了河南少林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把原告选址中的84.11亩调整给了被告,原、被告之间用地没有任何纠纷,被告按照政府要求积极组织施工建设,2009年4月29日,原告非法阻止被告施工,故,被告提出反诉,请求判令原告停止侵权、赔偿损失20万元。在审理中,被告于2011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本院已准许。
本院认为:原、被告所争议的土地调整系由政府主导下进行的,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河南三星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预交案件受理费一百元,退还原告河南三星置业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刘某
审判员赵建国
审判员张洁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魏芳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