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马某甲,女,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薛建华,河南安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某乙,男,X年X月X日生。
原告马某甲诉被告马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薛建华与被告马某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10年7月经网络认识,同年10月29日登记结婚,由于婚前双方了解不够,草率结婚,婚后经常吵闹、打架,无法共同生活,无奈诉至法院要求离婚。
被告辩称,原告在婚姻中不忠实,要求原告赔偿其在感情和财产上的损失,否则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2010年7月原、被告通过网络相识,同年10月29日登记结婚,婚后共同生活两个月,即分开居住至今。原、被告婚后无子女。2011年7月14日,原告诉至本院要求离婚,审理中经本院调解,原、被告双方未能和好。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前感情基础差,婚后双方共同生活不久即分居生活,致使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请求损害赔偿的理由,证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准许原告马某甲与被告马某乙离婚。
案件受理费三百元,由原告马某甲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吴永青
审判员赵晖
审判员孙先兴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牛双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