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住所地郑州市X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施某,该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张国芳,河南千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某乙立,河南千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乙,女。
委托代理人张新乐,河南有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与被上诉人王某乙物权保护纠纷一案,王某乙于2011年5月25日向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停止侵权并恢复其供水、停电;2、判令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判令赔偿其停水、停电期间的经济损失3000元;3、判令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退还其交纳的装修装饰保证金3000元;4、本案诉讼费用由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承某。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2011年7月13日作出(2011)二七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原审法院宣判后,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2011年9月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9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的委托代理人张国芳、王某乙立,被上诉人王某乙的委托代理人张新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王某乙系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的退休职工。2008年1月31日,王某乙与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签订职工购房协议书一份,约定王某乙购买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依危旧房政策所建的住宅楼X号楼X单元X号住宅。后王某乙按时缴纳了购房款,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按时交付了房屋钥匙。2010年3月25日,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经教职工及工会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印发校发[2010]X号文件即《郑州航院家属区住宅装修装饰管理办法》。之后,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又制定了《郑州航院北区家属院30#、31#和32#楼装修装饰管理细则》,其中第某条规定:不得改变房屋的梁、板、柱、承某、屋面防水和保温隔热层……、不得改动楼内的所有供电、供水、供暖等管网系统。第某一条规定:凡违反本细则规定者,“检查组”视情节有权对其进行经济处罚,罚金从装修装饰保证金中扣除,并责令限期整改……。2010年9月12日,王某乙签订承某书,内容为:本人申购的郑州航院北区家属院新建X号楼A座X号住房,在对其进行装修装饰施某时承某做到:1、保证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完成装修装饰施某和搬家工作;2、严格遵守《郑州航院北区家属院30#、31#和32#楼装修装饰管理细则》的各项规定,不侵犯公共及其他住户利益和权益。否则,愿意承某一切经济及法律责任。同日,王某乙缴纳装修押金3000元,后开始装修。在王某乙装修过程中,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发现王某乙违反规定擅自将暖气改为地暖、厨房打墙改门,于2010年10月15日向王某乙发出装修违规告知书,要求王某乙恢复原样,并送达王某乙。2010年10月18日和11月29日,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两次发出通告,对包括王某乙在内的三家住户提出通报批评,要求马上整改,并决定对不整改住户实行停水停电处理并给予处罚。王某乙在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做出上述处理意见后没有整改,继续装修。王某乙装修完毕后,到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为自己该房屋的水电卡充值,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以王某乙没有整改为由,拒绝为王某乙办理充值,致使某某的房屋不能正常使某水、电。王某乙依法提起本案诉讼。
原审法院认为,王某乙与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之间系平等的民事法律关系,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本案王某乙在装修前承某遵守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的规定,但是在装修时却擅自将暖气改为地暖、厨房打墙改门,违反了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的规定和自己的承某,应当承某相应的责任。但是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作为家属楼的管理者,与王某乙之间的法律地位平等,其无权拒绝为王某乙的水电卡办理充值,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该行为侵害了王某乙的合法权益,应当立即停止侵权,并及时为王某乙充值。王某乙要求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赔偿经济损失,因未提交相关证据,该院不予支持。关于王某乙缴纳的保证金,因与本案不是同一法律关系,本案不予处理,当事人可另案提起诉讼。
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某条、第某、第某百三十四条第某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某十四条第某款之规定,判决:一、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为王某乙位于郑航北区家属院新建X号楼A座X号住房的水电卡办理充值;二、驳回王某乙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负担。
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上诉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1、《郑州航院家属区住宅装修装饰管理办法》及《郑州航院北区家属院30#、31#和32#楼装修装饰管理细则》合法有效,被上诉人王某乙应当遵照执行;2、王某乙装修违反承某及管理规定,在装修通过验收检查之前不具备入住条件,不应为其水电卡办理充值;3、其单位并未对王某乙停水停电。请求:1、依法撤销原审判决第某项,驳回王某乙的诉讼请求;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某。
被上诉人王某乙辩称,其有权根据自己的需要选择采暖方式,其并未违反装修装饰的相关规定。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当予以维持。请求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的证据。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相同。
本院认为,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某、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某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王某乙对其所有的郑州航院北区家属院新建X号楼A座X号住房享有占有、使某、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其将该住房的采暖方式改为地暖是正常行使某己的权利。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在未提供证据证明王某乙改变采暖方式的行为侵犯了公共安全、危及了该建筑物的安全或损害了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的情况下,拒绝给该房屋水电卡充值,致使某房屋停水、停电无法正常使某,侵犯了王某乙的使某、收益权,应当承某侵权责任。《郑州航院家属区住宅装修装饰管理办法》和《郑州航院北区家属院30#、31#和32#楼装修装饰管理细则》规定的违约责任是进行经济处罚,并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者,由“检查组”建议学校对装修人进行行政处分,其中也并未约定停水、停电等其他方式。
综上所述,上诉人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上诉请求的理由不能成立,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某百五十三条第某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王某乙亭
审判员吴雪贤
代理审判员扈孝勇
二○一一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黄宝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