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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乙职务侵占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郑州市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乙,男,30岁。因涉嫌职务侵占,于2011年5月25日被沈阳市X区分局民警在营口市站前光明里抓获并羁押,同年6月3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金水第一分局刑事拘留,6月9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金水第一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一看守所。

郑州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郑金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乙犯职务侵占罪,于2011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本案有不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情形,于2011年12月9日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郑州市X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刘某敏、被告人王某乙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0年5月,被告人王某乙利用担任郑州北联数码科技有限公司经理职务之便,通过伪造发票复印件将公司用于缴纳2010年4月至8月的租金人民币x元据为己有,后离开公司并改变联系方式。王某乙到案后退还赃款人民币x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单位的报案材料、证人刘某、杨××的证言,发票复印件、记帐凭证、扣某、发还物品清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乙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乙犯职务侵占罪罪名成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被告人王某乙职务侵占价值数额较大,依法应在上述量刑幅度内量刑。

被告人王某乙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退还全部赃款,可以从轻处罚。

根据被告人王某乙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乙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5月25日起至2012年5月24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张智贤

代理审判员刘某东

人民陪审员郭学先

二O一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秦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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