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乙,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南召县留山供销社。
法定代表人俞某,任该社主任。
委托代理人周庆元,河南豫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王某乙与被上诉人南召县留山供销社恢复原状纠纷一案,南召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月25日作出(2010)南召城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王某乙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王某乙与被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周庆元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程序不当,应予纠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南召县人民法院(2010)南召城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南召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尹庆文
审判员李光红
审判员王某乙
二0一一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张继强